在勞動關系中,薪酬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的核心對價,也是保障其生活品質的基礎。部分企業試圖以“經營困難”“崗位調整”等模糊理由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,這種行為不僅違背契約精神,更直接違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。
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相關規定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約定。薪酬作為合同核心條款,任何變更需經雙方協商一致。若企業未經協商單方降薪,勞動者有權拒絕,并要求按原標準支付工資。
實踐中,常見違法降薪情形包括:以“績效考核不達標”為由隨意扣減工資卻未提供有效證據;假借“調崗”之名行降薪之實;或通過口頭通知等方式變相降低薪酬標準。這些行為均不符合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條關于合同變更需“書面協商一致”的強制性規定。
勞動者面對違法降薪時,可采取以下維權途徑:及時通過書面形式向企業提出異議并要求糾正;保留工資條、勞動合同、溝通記錄等證據;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。若企業構成惡意降薪,勞動者還可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五條主張加付賠償金。
需要特別強調的是,即便企業確因經營困難需要調整薪酬,也必須遵循法定程序: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→提出方案→聽取意見→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。任何跳過民主程序的單方降薪決定都不具法律效力。
法律始終是勞動者維權的最堅實后盾。企業企圖通過隨意降薪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,終將在法律框架下得到糾正。勞動者應增強權利意識,用人單λ更需恪守法律底線,共同構建規范和諧的勞動關系。